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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山寨兵马俑”是否侵权违法

时间:2017-02-16 09:27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张骏贺 陆华东

  近日,安徽省太湖县一处名为“五千年文博园”的主题公园在网络上“火”了,原因是园区内有上千个兵马俑复制品,引发网友“山寨兵马俑”的议论,其中不乏批评之声。此举是否涉嫌侵权违法?对其他地方又有什么启发?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安徽出现大量“山寨兵马俑”

  近日,网传有一片“山寨兵马俑群”出现在安徽太湖县一座名为“五千年文博园”的文化主题公园内,引起广泛关注。

  记者从安徽“五千年文博园”网站上了解到,“五千年文博园”对外开放的景区有一期“一梦千年”和二期“十里画廊”,被质疑的“山寨兵马俑”正位于“一梦千年”景区。记者在景区官方网站上看到,园区“一梦千年”景区内共有数十个景点,其中,兵马俑景点的资料图上可清晰看到整齐排列的仿制兵马俑。

  记者致电“五千年文博园”旅游热线电话,对方告知“应联系总机号码”。记者多次致电总机号码,均无人接听。截至2月15日晚8时,仍未联系到“五千年文博园”官方。

  针对这一现象,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发出声明,认为依法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享有名称权,并且对已注册商标如“兵马俑”“秦俑”“秦始皇兵马俑”“铜车马”“秦始皇帝陵”等享有商标专用权。任何未经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授权使用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名称、注册商标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影像资料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仿制是否涉嫌侵权?

  记者采访到秦始皇陵博物院的合作律师,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主任闫玉新。闫律师认为,兵马俑是举世瞩目的世界文化遗产,秦陵博物院作为保护单位,对兵马俑的形象保护和正确使用有重要责任。

  闫玉新认为,太湖县“五千年文博园”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秦始皇兵马俑整体形象的特有性,破坏了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竞争优势,侵占了其在旅游市场的份额,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

  “我们已向对方发了律师函。”闫玉新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认为,仿制名胜古迹在全国多地都曾出现,应从三个层面分析。从著作权的角度,如果被仿制对象是像兵马俑这样的历史遗产,不存在侵犯著作权,因为已经过了保护期;从文化遗产的保护角度,现行的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何种行为一定违法;从商业经营角度,可能会存在不正当竞争,“关键是仿制者是否让大家误解这是真迹。”

  记者在“五千年文博园”官方网站上看到,“山寨兵马俑”的名称仍叫“秦始皇兵马俑”,在其简介中提到,希望通过兵马俑坑的复制品让游客感受到秦王朝的文化。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赵克峰律师认为,“该问题的核心在于,‘世人皆知兵马俑在陕西’这一常识认知是否影响竞争关系的认定。虽然很多人认为,这一认识将使两者难以产生实质竞争关系,但两者同处旅游行业,所展览的展品高度近似,而且太湖县文博园兵马俑群数量众多,如果参观人数众多,就可推断两者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抄袭仿制不值得提倡

  在赵克峰看来,对于古迹、建筑群、遗址的法律保护,要充分认识“私力救济”的不足与缺陷,要积极完善法律规定,对于私自模仿文化遗产、特色古建筑群的,要严格行政审批,秉承“确有需要,少批慎批,尽量不批”的原则。

  西北大学文化遗产学院段清波教授说:“从文物、考古的价值来说,仿制名胜古迹是绝对不值得提倡的。拿秦始皇兵马俑来说,除了文化价值、旅游价值,兵马俑还包含着考古人员、历史学者的付出。”

  陕西省社科院研究院石英说,“频繁出现复制、仿造现象的确不值得提倡,但复制名胜古迹或文化遗产某种程度上是对此文化的再次宣传,主要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进行复制。”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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