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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财产往来中悲哀与无奈:“白纸黑字”有悖亲情

时间:2011-07-25 09:34

 

 

     在我国传统习惯中,亲人财产往来如果“白纸黑字”,有悖于亲情,于是便出现了没字据的借款、没字据的承诺、没字据的继承……从而导致“无法讲理”的家庭纠纷、没有证据的法庭诉讼。

  道德和法律应该是统一的,但有些时候由于当事人不谙法律特性,确实会产生道德与法律相悖的结果,这便产生了另一个问题:市场经济社会是契约社会,签订契约是否意味着背离亲情?这也许是大多数人在传统与现代生活方式更替时感受到的一种悲哀与无奈。—编辑手记

  母亲给付在银行工作的新婚儿子、儿媳100万元人民币,委托认购银行信托产品为母亲理财,双方没有签订任何能够证明资金性质的合同、字据。一年后,100万元本金通过理财赚了8万多元。

  此后,儿子、儿媳对该笔款项的归属另有说法。
 

  婆婆说该笔款项是委托理财,要求儿子、儿媳归还;儿媳说100万元是婆婆对他们的新婚赠与,拒不归还。

  一个和睦的家庭因钱财亲人反目;一个和睦的家庭为了财产对簿公堂;一个和睦的家庭在财产纷争判决生效的同日,小夫妻也结束了婚姻……该案提示人们,亲情往来,也许应该“亲是亲财是财”,尽管这是悲哀中的无奈。

  母亲诉儿子儿媳返还财产

  母亲将100万元交付儿子、儿媳委托理财之后,儿媳主张100万元是婆婆对新婚小两口的赠与,拒不返还。母亲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

  2010年5月,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58岁的赵枫林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自己的儿子、儿媳返还财产。

  庭审中赵枫林称:儿子孙黎林、儿媳李心如均在银行工作,有一定的理财能力。2009年之前,其多次委托儿子以认购基金的方式进行理财。

  2009年1月,儿子与儿媳李心如结婚后,赵枫林以本票方式交付给孙黎林、李心如100万元,委托儿子、儿媳认购基金、信托产品,以实现财产保值、增值。

  在此期间,孙黎林、李心如一直未向原告就资金流向以及收益状况进行合理说明,返还理财资金收益。原告曾多次要求两被告返还资金,但二人均不予理睬。现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儿子孙黎林、儿媳李心如偿还理财款100万元及理财收益。

  儿子孙黎林向法庭陈述:2009年,其确实收到母亲赵枫林交付的100万元之后,在银行认购了相关理财产品。在此期间,被告和妻子李心如有家庭矛盾,故没有及时返还本金和收益。被告同意在理财产品到期后将100万元的本金和收益返还给母亲。

  儿媳李心如的代理律师称:2009年初,孙黎林和李心如登记结婚。婚前,婆婆赵枫林曾说过婚后给她和孙黎林一笔资金。两人结婚登记后,赵枫林给付了100万元,故该款项属于赵枫林对被告和孙黎林的赠与行为,属于她和孙黎林的夫妻共有财产,不同意返还。

  亲人钱财交往未签合同

  母亲当初委托儿子、儿媳理财,并未签订合同,庭审中原被告各执一词,无法确定100万元资金是委托行为还是赠与行为。

  赵枫林起诉儿子、儿媳返还委托理财资金,但他们之间并未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原被告各执一词,无法确定100万元资金是委托行为还是赠与行为。

  法庭为查明事实,调取相关证据:2009年1月23日,赵枫林以本票方式交付儿子、儿媳100万元。

  2009年4月9日,孙黎林以个人名义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孙黎林认购100万份信托产品,认购资金额为100万元。

  2010年4月14日,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终止信托计划,孙黎林名下的100万元信托本金收益为81161.11元。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遂将信托本金和收益总计1081161.11元划拨至孙黎林指定的银行账户,后李心如将上述款项转存到中国银行无锡分行的账户。

  审理中,原告赵枫林申请对上述款项诉讼保全,法院依法保全查封了李心如在中国银行无锡分行的存款1040445.99元。

  同时,法庭调取的本案发生之前,儿子孙黎林为母亲赵枫林理财的账户明细清单、基金对账单等证据材料表明:2007年7月26日至2008年3月18日,母亲赵枫林先后多次将委托儿子孙黎林理财的资金储蓄款转账至孙黎林的账户,孙黎林通过理财获得收益后,先后将10笔投资理财的本金和收益返还到赵枫林的账户。

  儿媳李心如提出婆婆赵枫林交付其和孙黎林的100万元系赠与行为,但直到法院作出判决前,其未能向法庭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

  判决儿子儿媳返还母亲财产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能提供直接证明该款项性质的证据,但根据近年儿子与母亲理财的其他证据,可以确认母亲数年来不间断地委托儿子理财的事实,双方之间存在委托理财惯例。

  儿媳没有提供100万元是婆婆赠与的证据,其理由法庭不予支持。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赵枫林交付给儿子孙黎林、儿媳李心如100万元,虽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据,直接证明该款项的性质,但根据近年来被告孙黎林与原告赵枫林账户明细清单以及孙黎林名下的基金对账单等证据材料,可以确认赵枫林数年来不间断地委托儿子孙黎林将其大额资金进行认购、赎回基金等理财操作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委托理财的惯例。

  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原理,本院认定赵枫林交付给儿子孙黎林、儿媳李心如的100万元系委托理财款项,且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0年4月14日终止了信托计划,将信托本金和收益总计1081161.11元兑现给投资人,故孙黎林、李心如应当及时将上述款项归还给委托人赵枫林。

  赵枫林要求孙黎林、李心如偿还100万元及资金收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李心如提出赵枫林交付其和孙黎林的100万元系赠与性质的抗辩意见,因未能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无锡市滨湖区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之规定依法判决:孙黎林、李心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给付赵枫林1081161.11元。

  一审判决后,李心如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此案二审期间,李心如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其与孙黎林离婚。

  物归原主劳燕分飞

  法院判决儿子、儿媳返还母亲财产当日,小两口也接到了法院准许他们离婚的司法文书。

  日前,李心如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婆婆赵枫林100万元资金纠纷案的上诉请求。

  对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裁定:“李心如自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准许李心如撤回上诉。”

  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裁定的同一天,孙黎林、李心如签收了法院该日签发的离婚民事调解书:“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孙黎林与李心如离婚;双方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由双方自行分割完毕;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亲情没有证明力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常碰到家庭亲人之间涉及大笔拆迁财产补偿、房产、遗产、投资收益等巨额经济利益纠纷案件,案件的当事人都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或有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

  有关法律专家表示: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常会碰到家庭亲人之间涉及大笔拆迁财产补偿、房产、遗产、投资收益等巨额经济利益纠纷案件,案件的当事人都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或有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

  在传统生活方式中,大多数人认为亲属之间财产交往“白纸黑字”,有悖亲情。于是,大量仅凭良知、缺少基本法律规则、没有留下任何证据证明事实属性的财产纠纷不断出现。该类案件一旦发生进入司法程序,法院裁判往往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事实和证据,难以认定。

  本案,法庭依据赵枫林多年委托儿子理财,双方财产往来的陈年旧账作为间接证据,儿媳李心如虽主张婆婆的100万元属于赠与行为,但其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明自己抗辩理由的证据,作出上述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该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一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法庭可据此进行合理判断,排除疑问,在已达到能确信其存在的程度时,即使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可能性,也可以根据已有证据认定这一“待证事实”的存在。

  本案,赵枫林主张100万元属委托理财,儿媳主张100万元属婆婆赠与,双方均无法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据,但赵枫林和孙黎林提供的有关书面证据证实了以往母子之间存在多年的委托理财惯例,故法院据此判定该款项的性质为委托理财。

 

 

                                                 来源:工人日报

                                                   201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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