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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明确被处分官员复出程序

时间:2010-02-25 09:27

 

 

    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昨天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的一项规定。

  当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即将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做准备。为此,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同时,会议继续审议国防动员法草案、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等。

  解读 实名举报要予以回复

  【规定】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解读】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对实名举报的给予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年来,确实发生了一些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情况,为了严格举报保密制度,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要给予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专家观点 留有电话邮件的也应直接回复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这是对实名举报者的进一步的尊重。“从过往经验看,重大案件60%以上都是通过群众举报顺藤摸瓜侦破的,因此群众的力量是不可小视的。但也有很多举报被层层返回到了本级单位,由于保密工作做得不好以及不良的风气,使得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汪玉凯认为,只要构建完善的制度、完善的程序,再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就可以对违法违纪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汪教授还提到,不仅是对实名举报者,对于那些提供了电子邮件,以及真实电话等有效联系手段的举报都应该给予回复,以便和举报人进行有效的互动。

  解读 行政处分明确解除程序

  【规定】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

  【解读】以往因为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以后,有关的人事管理部门没有执行,没有严格地执行处分决定,因此处分决定下达后,涉及到被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工资的调整,有关的人事部门就存在着不执行处分决定的情况,这次主要增加了处分的执行程序,有利于处分决定能够得到执行。

  【规定】受到监察机关作出的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监察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处分执行部门或者单位。

  【解读】这一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受处分人的合法权益。就是说,受处分人的处分期限满了,要由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处分,对本人没有影响,他今后的晋升、晋级不再受处分的影响,这也是为了维护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

  专家观点 官员复出程序也要公平公正

  一些被问责官员时隔一段时间后又复出,社会微词颇多。对此,汪玉凯认为,有些官员被问责并不因为其就是事故责任人,而是因为其负有领导责任,所以要视情况而定,一律打入冷宫是不负责任的,应该有个解除期限,并由相关部门对被问责官员作出评估。因此,根据被问责的原因及社会影响的大小区别对待官员复出是公平公正的,但前提条件是程序也要公平公正。

  解读 监察机关可提引咎辞职建议

  【规定】增加监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两种情形:需要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处理的,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解读】监察部部长马 表示,问责处理是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效手段。对有些违法违纪的行政监察对象在依法给予处分的同时,监察机关还可以提出监察建议,要求有关单位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处理。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是社会比较关注的,监察建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建议,不是工作建议。这种法律效力体现在,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的,有关机关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要采纳,拒不采纳的要给予处分。

  解读 行政监察对象范围不会扩大

  【规定】行政监察对象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解读】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改称“公务员”,“公务员”的范围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的人员。

  监察部部长马马文说,在现有监察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应当维持现有的行政监察对象范围,不宜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

  ■ 关于国防动员法草案

  参与国防产品研发有望获补贴

  本报讯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企业事业单位参与重要国防产品研发等将享受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

  此前国防动员法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参与投资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和重要产品制造享受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促进国防产品的创新,建议增加规定科研单位参与重要国防产品的研发也应享受政策优惠。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参与投资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或者重要产品研究、开发、制造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

  >>其他内容

  拟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衔接

  针对此前国防动员法草案中对于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完善国防动员体系的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应当明确国防动员建设的指导原则。国防动员体系建设既要考虑国防安全的需要,又要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还要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

  将建预备役专业技术兵员储备区

  草案规定,预备役人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储备。国家为预备役人员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国家不仅要为专业技术兵员的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而且也应当为其他预备役人员的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草案作出相应修改。

  ■关于执法检查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到位

  本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昨天代表执法检查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积极调整职能和分工,明确卫生、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职责,努力探索适应新体制的工作机制,确保新旧工作体制的平稳过渡和各监管环节的有效衔接。

  国务院依法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并明确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正在积极推进改革,健全工作机制,保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统一有效的领导。

  “但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路甬祥指出,目前省级机构改革正在进行,监管职能调整没有完成,大多数市、县级体制改革还未启动。有的机构职能调整后,相应的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还未健全,队伍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给法律执行造成一定困难。餐饮服务环节划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后,各地的监管队伍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

  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机制也还不健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的工作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同时,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有待细化,如有的地方反映,在豆芽生产、生猪收购运输、超市现做现卖、餐具集中消毒、食品仓储和运输等问题上,存在管理部门不明确或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

 

 

 

                                                   来源:京华时报

                                                     201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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