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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界别提案:设立首次就业合同促进毕业生就业

时间:2010-03-09 09:38

 

 

    2009年高校毕业生达到空前的610万人,2010年的应届生就业队伍预计超过630万人,这是一个庞大的待就业群体。无法找到稳定工作的大学毕业生,特别是家庭困难的或来自农村的孩子,高不成低不就,“宁要城市一张床,不要家乡一套房”,形成所谓“蜗居”的“蚁族”,给社会动荡造成一定的隐患。

  大学毕业生数量的增长不应是当前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大学生入学率仅24.2%,而美国为82%,日本、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均在50%以上,印度、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也在30%左右。而近几年的现实中,却出现了“大学毕业生找工作难,企业找人才难”的两难局面,特别是一些需要大学生这样的高知识劳动力的知识密集型企业(广泛分布于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找不到合适人才。这种扭曲局面亟需改变,不仅是因为我国今后大学生毕业人数还将持续增长,而且还关系到我国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基本国策的实施进度。

  除去全球金融危机这一刚性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大学生就业难和知识密集型企业招人难并存的原因归结起来有下面三个方面:

  1、知识密集型行业自身的特性知识密集型企业相对于低知识劳动密集型企业,其重要生产成本就是具有高等教育背景且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力资源,其智力兼有生产资料的属性,此类企业的人员流动也具有生产资料变动的属性,企业对该类劳动力的依赖中也包含了对生产资料的依赖,所以劳动者与此类知识密集型企业的关系要比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关系紧密得多。而频繁的知识产权纠纷也应证了劳动者在知识密集型行业中往往比企业更加强势。知识密集型企业所处的行业通常依托于日新月异的技术革新和瞬息万变的市场需求,企业往往需要对员工、特别是新人投入大量的资金和长达数年的时间进行专业培训,因此从成本、人员稳定性等角度考虑,企业更愿意选择直接招募在行业内有成熟工作经验的员工,客观上增加了大学生就业的竞争强度,减少了大学生进入知识密集型企业的机会。

  2、我国的高等教育与市场需求的脱节目前高校的教育和社会的需求仍有明显的脱节现象,特别是对于理工类、信息技术类科目而言,高校的平均教育水平往往落后于市场的发展,有人曾诙谐地说“我们的计算机系学生学的是信息技术发展史”。最大的原因是教育体制的束缚以及教育者本身与社会、与企业脱节,这一现实状况使得大量的高校毕业生进入知识密集型企业后不但要接受专业培训,还要进行期限不一的基础知识培训和职场生涯培训,使得真正开始工作的准备期比较长,这也是企业不愿意招聘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原因之一。

  3、知识密集型企业对新《劳动合同法》需要一个适应过程新《劳动合同法》对促进社会进步的重大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实践已证明其必要性和先进性。在这一正确方向下,需要的只是针对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进一步研究、优化,使之能更好地保障和谐社会的发展。知识密集型企业本应在解决大学生就业的问题上发挥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新《劳动合同法》尚未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和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在劳动保护标准、试用期制度、试用标准、劳动合同的变更等方面加以区分,使知识密集型企业在招聘和使用大学毕业生方面遇到了一定障碍。例如知识密集型企业培养出一个合格员工通常需要的时间远比劳动密集型企业长,而现行最长二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对知识密集型企业有些不公平;又如知识密集型企业员工更替频率比较高、灵活用工的现象相对频繁,这是保证此类企业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市场活力的正常发展形态,与劳动密集型企业一样严格的解雇保护制度降低了企业招募更多大学毕业生的动力。另外,劳动者的主动辞职对企业的赔偿与企业对其投入的培训损失严重不成比例也造成知识密集型企业在培养新人、录用新人方面产生顾虑。

  面对上述三方面的问题,要让知识密集型企业恢复快速吸纳大学生就业的“海绵”作用,我们认为对策并不复杂,实施改进措施的牵扯面也并不大,我们故此建议国家在2010年大学毕业生的大潮到达就业市场之前果断行动,使这一问题得到快速、有序、科学、良性的处理。建议如下:

  1、通过补充《就业促进法》,设立统一的《首次就业合同》目前《就业促进法》中的大部分规定更多是针对中低学历的劳动者的就业问题而确立的,我们建议修订《就业促进法》,针对大学毕业生到知识密集型企业就业,在相应的条款中设立一个固定格式的新型劳动合同 -《首次就业合同》。该合同主要目的是消除企业聘用大学毕业生时的顾虑,提高大学生的就业可能性,它的特点如下:首先,该合同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它设置最长两年的工作培养期,用以替代试用期,不同的是企业需要为工作培养期内的大学生负担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二是该合同固定一套快速简易的解聘程序和轻微的补偿标准,如合同签订后头3个月企业解除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和赔偿,3个月后至培养期结束间企业解除合同须提前15天通知并支付工作期间工资总额5%的赔偿等具体标准;三是固定工作培养期内企业对大学生的最低培训投入时长;四是大学生在工作培养期结束后与企业自动转为普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当然,企业和大学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完全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使用《首次就业合同》,如放弃使用该合同,则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普通的定期或无固定期限合同。

  2、设定对适用《首次就业合同》的知识密集型企业和大学毕业生的认证标准由各省级政府负责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知识密集型企业的认证标准,如企业中大专毕业生占总员工人数一半以上等条件,并由各地科委实施认证。适用《首次就业合同》的大学生的条件,建议以毕业后三年内为限。

  3、制定扶植鼓励政策各级政府辟出一部分用于扶植大学生就业的财政支出设立“大学生首次就业补贴准备金”。当发生签定《首次就业合同》的大学生在工作培养期内主动离职时,该准备金首先补贴签约企业为该大学生所支付的各类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总额的一半;另外,从长远来看,该准备金还可以用于鼓励、补贴有实力的知识密集型企业与高校进一步紧密合作,设置课程和实习内容,在大学校园内培养定向人才。辽宁省的东软集团(软件)与东大的长期合作就是很成功的案例。这些措施可以解决知识密集型企业在招聘大学毕业生时的顾虑,鼓励企业敢于在招聘来的大学生身上投入培训,改变大学生就业最常见的“先就业、后择业”的状态,从而逐步使大学生就业和知识密集型企业的发展走入一个良性循环的轨道,同时也保证了我国高知识劳动力队伍的整体质量与规模。

  综上所述,我们相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通过完善法律的建设激发知识密集型企业的力量来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改善“蚁族”境遇是完全可行的;更重要的是,更好地解决了大学生就业问题,国家的教育投入就得到了更有效的利用,知识密集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更容易形成,我们与产业结构升级的战略目标就更接近一步。

  关于本提案:

  《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密集型企业吸收大学生就业的提案》是2010年3月7日由民主建国会界别在全国政协大会上递交的提案。该提案由民建中央企业委员会信息技术小组(简称IT小组)和民建中央直属第二支部共同提出。提案选题是在2009’中国(辽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论坛上提出并确立的,经过近半年的走访、调研逐步完成。在起草过程中得到了全国政协副主席、民建中央第一副主席张榕明和全国人大常委、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的热情鼓励和大力支持,得到了北京中外企业人力资源协会的数位专家、以及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研究员、《蚁族》一书作者廉思教授的专业指导。

  提案作者:

  IT小组成员臧玉卫(天津大学教授、天大北洋科技公司总裁)、IT小组副组长何春潮(华昌利迅科技公司董事长)、王克照(有声博大软件公司董事长)、郭新平(用友软件公司副董事长)、北京中外企业人力资源协会理事段冬(红孩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IT小组组长汪延(新浪集团董事长、民建中央委员)。另外,民建中央直属二支部主任李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人力资源研究与培训中心副主任、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常委)、IT小组副组长冯军(华旗资讯数码科技公司董事长、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委员)、IT小组副组长郑福双(新奥特集团董事长)参与了提案的讨论。

  民建IT小组:民建IT小组是民建中央企业委员会的专业延伸机构之一,成立于2003年底,汇集了民建会内近百名奋斗在信息技术领域的企业家和科研、教育工作者。 IT小组自成立以来,在组长汪延的带领下坚持为国家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建言献策,通过严谨的专题调研和认真的专家论证,每年向民建会中央输送高质量的建议并形成界别提案递交给全国政协,如2005年的《关于打造健康软件产业链的提案》,2006年的《关于尽快出台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的提案》,2007年的《关于制定恶意软件惩治办法的提案》,2008年的《关于尽快出台互联网互联互通法的提案》,以及2009年的《发展开放标准,掌握我国软件产业发展主导权》、《全球金融危机下,建立海外孵化器以更好地帮助国内企业走出去》两份提案。其中,2006年的《关于尽快出台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的提案》荣获全国政协优秀提案奖,并于2008年由全国人大启动立法程序;去年的《发展开放标准,掌握我国软件产业发展主导权》被工信部列为重点提案,获得了李毅中部长的亲自批示。

 

 

                                                   来源:中国网

                                                    200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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