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记者卧底替考,拍砖还是叫好?
- 时间:2015-06-11 09:37
对于高考第一天发生的南方都市报记者卧底替考一事,不少网民叫好,亦有不少网民质疑。中青舆情监测室监测发现,网络舆论场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记者卧底替考是否涉嫌违法”、“记者卧底应该把握怎样的度”等。
质疑者认为,南都记者卧底替考有违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本质就是以身试法。如果没进考场,南都记者将赢得掌声;进了考场,南都记者难免受到争议乃至触犯法律。
赞同者则强调,记者的替考行为危害性几乎为零,不违法,甚至值得肯定。
观点一:记者为揭露替考而卧底的举动不违法,不应受罚。
江西刘锡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锡秋认为,就南都记者伪装成高考替考者一事,从目前披露的情况看,该记者不涉及相关的犯罪问题。建议记者在采用非常手段进行卧底采访时,应当事先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征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教授认为,从目前来看,记者卧底替考的行为是对社会有促进作用的有益行为,并且刑法中并没有规定替考属于犯罪行为,因此记者替考一事并不属于犯罪。他解释,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卧底记者确实做了教育部门相关法律法规中禁止的事情,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但是从客观上讲,记者卧底行为属于履职行为,是为了监督、揭发报道替考这一现象的,因此从本质上分析,其替考属于合法。
法律工作者玉素认为,此次记者的卧底,虽然参与了高考舞弊的过程,的确危害了“高考管理秩序”,但这种“危害”相当有限,几乎没有受害者,它没有造成考场混乱,还因及时曝光揭出高考舞弊的黑洞,保障了公众知情权,也使教育、公安部门及时介入,打击了舞弊犯罪,也避免了舞弊者被不公地录取,提升了高考的社会公信,这个法益更大。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认为,卧底记者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替考意图,而是为揭露替考、举报替考而收集证据,最后也确实进行了举报,根本不能认定为国家有关教育考试法规所禁止的“替考”行为,不能对其按替考给予处罚。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廉天娇表示,即使记者参与替考行为形式上是违法行为,但其目的是为揭发犯罪,该违法行为主观没有恶意,且并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如及时中止且未发生损害后果,该违法行为是可以豁免的。
观点二:南都记者卧底采访的行为应当得到肯定。
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张志安认为,记者暗访须满足几个关键要素:看是否别无他法,有否诱导事实,且不要扮演国家公职人员。南都这个报道,记者事前已经报警,也基本符合暗访伦理要素,尽管最后记者进了考场、必要性不大,但总体上问题不大。尤其是南都的报道揭露了“代考”的严重问题,应该给予鼓励和肯定。
知名杂文家、时评家、《河南日报》评论员盛大林认为,有人质疑记者也违法?从动机上说,记者不仅不是“真”替考,而且是为了查明真相,实质上就是暗访;就后果而论,其行为对国家和社会有益而无害。况且,替考中各种造假等违法犯罪,均非记者所为,记者甚至不知道组织者是怎么做的。即使事前没有向警方报备,也是无可厚非的。
媒体人段宏庆表示,卧底采访不过是一种新闻方法,不可求全责备,但也不可无限制使用。社会的进步需要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良好互动来实现,而不是正好相反。记者的替考行为相较其揭发的事情的恶劣程度而言,危害性几乎是为零的(这个记者不去替考,替考组织仍然会找另外一个人去替考),而记者卧底完成全部过程之后,能够提供完整证据链,这是有意义的。
著名媒体人@大鹏看天下认为,南都记者卧底替考组织,揭开江西省大规模替考惊人内幕。有人质疑:记者非法采访!中国没有《新闻法》,何来“非法采访”?记者不卧底,如何得到证据真相?警方如果有人去卧底,记者自然犯不着这么干了。警察卧底贩毒组织,参与吸毒、贩毒,这笔账又怎么算呢?记者不易,请珍惜!
观点三:法律不禁止卧底但不能从事违法活动,卧底行为应受一定约束,否则容易出现责任问题。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廉天娇表示,记者冒着人身危险去揭发违法犯罪并获得新闻线索,一方面反映了媒体人的敬业精神,同时也反映了其具有社会责任感。但卧底行为同样受到法律法规乃至道德的约束,绝不能因为公共利益而从事违法行为,更不能从事贩毒、吸毒等犯罪行为。如果记者参与犯罪行为且造成社会危害,其应当为该行为负责。记者卧底应及时通知警方介入,既可及时中止违法犯罪行为,也有利于自身的保护。
江西刘锡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锡秋表示,记者卧底采访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目的不存在道德问题,采访的具体手段有可能会涉及道德和法律问题,因此,必须事先做好评估。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保障,一方面记者的采访权利难以得到很好的保障,记者的积极作用没有充分得到发挥,另一方面,记者的不规范的采访行为也没有得到基本的指导和限制,容易出现道德或法律问题,也容易给记者一些大胆、出格的采访手段和方式招致责难。
观点四:认为记者卧底不合理,或涉嫌违法。
财新法治记者陈宝成发出质疑:第一,记者干了警察的活。在科场舞弊案中由记者行使警察权,闻所未闻。第二,记者卧底替考组织参加高考,同样涉嫌犯罪,如伪造国家机关公章等;即使记者报案,也不能成为免责理由,但可以从轻处罚。
西安外国语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王天定认为,南都记者用参加替考的方式进行卧底,搞出来的报道肯定很劲爆,非常抓眼球。但是,替考毕竟是一种有违社会伦理的行为,可能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卧底是不是唯一的采访方法?记者有没有可能以其他不违法,也不干预事态发展的方式进一步做报道?
评论人、咨询顾问康国平认为,我不喜欢南都记者高考替考的报道和直接卧底的做法,也不赞同为高考记者替考辩护的媒体文章。记者可以如此卧底,以后也不需要批评钓鱼执法了。如果非得替各地教育部门办事,卧底可以,但应该考试完再去拿证据揭露这个事情,而不是让公安在考场立即抓人。(周婉娇)
来源:中青舆情监测室
2015-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