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特赦牌”的战略蕴意
- 时间:2015-08-26 09:01
【编者按】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为纪念抗战胜利七十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同时,对他们中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一石激起千层浪,“特赦”这个淡出公众视野40年的词汇,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
“特赦”体现中国发展大容量
杨鹍鹏:拟于在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四类服刑罪犯,是创新实践,也彰显着中国发展的大容量。
“特赦”让道路自信更能体现人文关怀。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就先后根据宪法规定进行过7次特赦。在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四类服刑罪犯,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效结合,既弘扬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又体现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毕竟,刑罚并不是目的,是让犯了错的人知错并改错,在庆祝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那些曾经为国家为人民做出过奉献的人,不仅可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也更能彰显我们道路自信下温润的人文情怀,也体现出中国发展的广博容量。
“特赦”让制度自信更具张力。从新闻中李适时主任的话中我们获悉,特赦不是“说特赦就特赦”,而是根据进行了深入研究,查阅了建国以来开展特赦的有关资料和文献,比较了一些国家进行特赦的规定和做法才作出的决策部署,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相辅相成的,也让那些曾经犯过错人的人有了重新开始的机会,也让我们的制度更有信心,更加有张力。
特赦带来高度认同感
晨晨:特赦的对象,首先是对那些为了打击外国侵略者、建立新中国、维护国家主权完整的将士,给予特赦,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这充分体现牢记历史,不忘功臣,又保障了社会的安定,法理兼容,体现了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了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另外,特赦中又兼顾了人道主义,对“一老一少”的特赦,体现了依法治国体系下的人性化,即是对老、残、生活不能自理犯罪人员的体恤,又是对青少年的宽容,情、理、法的兼顾,是这次特赦为什么会认同感的原因。
虽说也有人对特赦有这样那样的看法,但仔细看过草案之后,特赦是有严格的范围规定,与古代帝王大赦天下截然不同,这是法律规定下的人性化体现,是在维护法律尊严下的人性的宽容。
“三特赦三不赦”既显情怀又设例外
陈君:本次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国家对“四类人员”提出了特赦,但对贪腐者、情节严重者、累犯者不予特赦,笔者归纳为“三特赦三不赦”,这是既显情怀又设例外的突出表现。
“三特赦”彰显“为民情怀”。首先,特赦作战人员凸显“纪念主题”,本次主题是对战争的纪念,因此最先提出的就是特赦抗战老兵和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人员,这是对于战争的最好纪念;其次,特赦不能自理老人彰显“历史传统”,我国有着“人性化”的优良传统,这不仅是对于不能自理的老人的一种特殊照顾,也是对历史和传统的最好继承和弘扬;最后,特赦情节轻的未成年人显示“惩教结合”,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对于这些人坚持“惩教结合”,不仅是对未成年人的关心,更是对未来的期许,期待他们改过自新、建功立业。因此,这一系列的特赦都是对“为民情怀”的最好体现,体现了以人为本理念。
“三不赦”体现“法有例外”。对贪腐者不赦,是党自我加压、自我净化、自我警醒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对腐败“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对情节严重者不赦,体现了对严重犯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人员的深恶痛绝,体现出了“罪有应得”和“罪责相适”。对累犯者不赦,体现了对于重复犯罪、屡教不改人员的重罚,对于不吸取教训的这类人如果特赦依然会产生不良影响,这也体现了我国从长远角度考虑问题的重要导向。这些“例外情节”应该来说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最好呼应,不仅体现了“严”字当头,更彰显了公平正义。
在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这一历史性时刻,通过这样一种既“严”又“宽”的尺度,不仅能够更好的警示教育和帮助世人,更加能够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有利契机,真正让我们的国家在中国梦的道路上走得越来越好。
“特赦”只能在“阳光”下操作
胡光照:拟于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四类服刑罪犯的消息,在网络上引起热议。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对“特赦”作了详细说明,且“特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无论从历史、还是国外经验来看,均是对司法精神的发扬,也是对人道主义精神的尊重,但质疑、反对的声音依然不少。
出现这种情况,固然与部分网友“只看新闻标题,不细读实际内容”的阅读习惯,造成的“杞人忧天”密不可分。但过去,在司法领域,特别是服刑人员立功、减刑等事项,常常出现“闭门谢客”、“体内循环”,公众不了解,更无法监督,加之,确有个别贪腐分子的腐败行为,动摇了公众对于减刑合法性、公正性的信心,从而对此次“特赦”能否公平产生顾虑,才是更加重要的原因。
对于公众的疑虑,既不能“因噎废食”,就此打住,更不能“装聋作哑”,视而不见。窃以为,“特赦”只要在“阳光”下操作,就一定能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此次“特赦”只要依法而为,将决定的作出、发布、执行都放在“玻璃房”中,暴露在“阳光”之下,主动接受监督,彻底铲除“暗箱操作”、“潜规则”等腐败行为生存的“土壤”,就一定能达到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严把“三关”做好特赦工作
李雪:特赦不是全赦,要做好特赦工作还必须严把“三关”,防止跑冒漏滴现象。
一是把好人员出口关。特赦人员必须经过层层筛选,层层把关,必须完全符合特赦标准。倘若特赦人员的“出口”随意大开,不但不会为国家树立宽容与仁爱的德治形象,反倒有损国家的法治形象。因此,必须把好人员出口关,不能让那些罪不可赦的人趁机浑水摸鱼走出高墙。
二是把好制度适用关。特赦制度只对四类罪犯适用,这是他们的专属特权。因此,必须织密织牢特赦制度网,不能让那些居心不良、心怀鬼胎的人有空可钻,让那些本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人伺机钻出高墙。
三是把好安置帮教关。特赦人员从“高墙内”到“高墙外”需要转变角色、重新找准定位,而国家必须当仁不让地做好安置帮教工作,让特赦人员能心怀感恩的重新做人、重回正道、重归社会,防止特赦人员重蹈覆辙,危害社会。
打好“特赦牌”的战略蕴意
王新:在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这样的时间节点再次启动特赦机制,具有重大战略蕴意。
一是赢得舆论点赞意义。虽说特赦是一种的“法治行动”,而且对象也是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人,但是特赦实属文明的一大进步、法治的一大跨越。其实,我们在纪念抗战胜利之时也应该有更多的包容心、宽容心去看待“历史罪行”,对于一些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是可以实行特赦的,正如《环球时报》评论所言:“如果特赦是适时而适当的,我们能在社会上赢得更多民心,获得支持和认同。”我们希望这些特赦的人能够痛改前非、知恩图报,用积极的行动传递更多的社会正能量。
二是彰显人道关怀意义。从法律实施的角度而言,实行特赦是对宪法和法律的实践运用,也是对法律公正正义的终极体现。但特赦的意义远非如此,而赋予特赦最为直接、深刻的实践价值就在于向社会传递一种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就像中国政法大学刑法问题专家阮齐林教授所强调的那样:“此次特赦不仅体现出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的意义,而且体现了人道主义,给特定范围内的人与家庭带来欢乐和正能量,减少社会痛苦。”实际上,中华民族就是一个善良热情、宽容包容、海纳百川的民族,因此,对于犯罪分子曾经犯下的滔天罪行实行一定的特赦与中国民族一以贯之的民族精神“不谋而合”。
三是凸显教育警示意义。特赦的犯罪行为,对于一切曾经的“犯罪者”来说,都可能有条件、有机会予以宽大,但是据有关资料显示,“自建国以来,从1959年到1975年,我国先后实行过7次特赦,此后再未启动过”。这就直接说明了实行特赦并非是一种法治常态,而是基于一定的客观条件和特赦准绳,而且对于特赦的范围和罪行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和限制,这也同时折射了特赦这个“法治武器”的教育警示意义,正如环球网评论所说:“另一方面,草案中规定,贪污腐败分子、涉恐涉黑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分子不在特赦之列,政府借此表明了政治立场——对这些犯罪分子不妥协,起到了警示的教育作用。”
四是提升大国形象意义。民主与法治建设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主流浪潮,也是文明国家政治变迁的逻辑遵循。在一些国家重大事件和纪念活动开展之时,启动特赦机制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可以说,在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这样具有历史意义的活动中,实行特赦既是适应现实发展需要,也是顺应国际正义理念,就像舆论中的点赞之声所言:“这次特赦会在中国历史上,以及国际社会中产生积极的作用,不仅展现了我国的大国形象,而且体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有利于激发民众爱国热情、促进社会和谐,展现出政府的执政自信。”我们相信,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动,随着法治体制机制的越发完善,随着公民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的逐步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一定成为世界法治星空中最耀眼的一颗恒星!
彭小曼:时隔40年的特赦,彰显法治权威。当今的特赦与古代的大赦天下截然不同,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今天,特赦体现的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决心,彰显的是我国依宪执政的理念,体现的是我国慎刑慎囚的历史传统,时隔40年,再次施行特赦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彰显我国法制权威。
抗战胜利纪念日到来之时的特赦,凝聚爱国热情。关于特赦的对象,有这样两类群体值得关注,“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这是国家对这两类罪犯曾参加正义战争行为的认可和奖励,展现的是国家反对战争、维护和平的态度,体现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的决心和信念,彰显我党在新时期的道路自信,有助于凝心聚力、激发包括正在服刑人员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民族自豪感。
规定“受赃不赦”的特赦,表达从严治党决心。昨日审议的草案中明确规定,“犯贪污受贿不能赦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全面从严治党,对于贪污腐败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打虎拍蝇行动“一直在路上”。对于一些曾对党和国家建设发展有贡献的人,只要踩到法律“红线”,触碰纪律“高压线”,一律采取严惩不怠,绝不会因曾经的贡献而得到法律和人民的宽恕。此次特赦,对于贪污受贿的罪犯不予特赦,也正表达了我党对于贪污受贿行为一贯的严惩态度,体现了我党长期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
广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特赦,展现人文关怀。一方面,对于“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施行特赦,充分展现了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尊老爱幼的光荣传统,也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精神的切实体现;另一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施行特赦,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人采取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正所谓”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采取教育、感化为主的方式,才是最好的挽救方式。
在此次特赦之后,我们期望特赦能发挥其应有的感召效应,全体中华儿女能真切感受这份民族认同感和自豪感,共同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伟大祖国的征程中谱写美好新篇章。
来源: 人民论坛网
2015-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