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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让民办学校坚持教育公益性

时间:2021-06-15 08:58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晨熙

校外培训机构再遭顶格罚款!

6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集中公布一批校外培训机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的典型案例,对新东方、学而思、精锐教育、掌门1对1、华尔街英语、哒哒英语等13家校外培训机构予以顶格罚款。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早在5月10日,作业帮和猿辅导也因为虚假宣传、不实营销等乱象被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处以警告和250万元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

6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强化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监管”为主题举办专题新闻发布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二级巡视员肖芸说,2015年以来,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相继修订完善,确立了民办教育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针对当前教育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业务联动,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严格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登记要求,决不让互联网领域成为法外之地。

“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的一系列整顿,是为了让培训机构能够在资本介入后回归教育本质。”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民办教育发展要注意资本介入和教育公益性之间的平衡。

为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更好地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5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这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

储朝晖指出,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了民办学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修订后的实施条例更是进一步强调了民办学校应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对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构建健康的教育发展生态极为重要。

维护民办学校同等地位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规模不断发展壮大。据统计,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五分之一。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从原来的8章54条,变成了9章68条,其中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内容,增加了落实法律关于师生权益保障的规定。

修订后的实施条例增设了教师与受教育者章节,对师生权益作出保障性规定。修订后的实施条例明确,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制度,在培训、考核、权利保护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聘任教师平等对待。

在保障教职工待遇方面,修订后的实施条例要求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认为,修订后的实施条例增设教师与受教育者章节的内容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民办学校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规定的落实,进一步强调了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值得注意的是,为鼓励教师人才流动,修订后的实施条例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管理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杜绝“掐尖招生”促进公平

公平不仅体现在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师生权益保障,明确“公民同招”也是一项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改革。

在储朝晖看来,民办学校在此前相当一段时期内实现了快速高效的发展,靠的却是有些粗放野蛮的生长方式,反映在招生方面,就是一直备受诟病的跨区招生、提前招生、面试入学等“掐尖招生”。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吴颖慧指出,从以往情况来看,有些民办学校提前几个月甚至大半年就开始招生,而公办学校往往是在规定时间内才启动招生。这就导致一部分优质生源已经提前被民办学校挑走,借助这种“掐尖招生”带来的优势,一些家长也开始认为“民办学校要强于公办学校”,导致不惜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也要挤进“优质”的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的招生模式被很多业内人士认为是“冲击”了既有的招生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的“择校热”,也加剧了家长们的教育焦虑。

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姚训琪认为,当前国家义务教育阶段的目标是办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公平应摆在优先的地位。目前各地招生新政策强调的就近、免试、随机入学等都是突出了教育的公平价值取向。

修订后的实施条例在招生方面明确了在同级同类学校中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同期招生,民办学校不得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此外,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杜绝“掐尖招生”。

“这些规定是促使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进入同一发展轨道的有力手段。”储朝晖认为,这既能保障教育的均衡公平,也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择校热”等问题。

保障民办教育的公益性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这些规定表明,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它的设立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储朝晖看来,资本介入是民办教育中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如何在资本介入的情况下保障教育的公平性、公益性,是民办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

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了民办学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熊丙奇指出,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后,民办教育从业者便期待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能尽快修订,消除非营利性与营利性的模糊空间。

修订后的实施条例规定,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在熊丙奇看来,这一限制条款消除了模糊地带,即便是营利性机构也不能采取协议控制等方式,把义务教育与非营利的学前教育纳入进来,否则会消解实施分类管理的意义,影响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普惠性。

由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为“非经营性资产”,不能在境内上市,当前上市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都由境外上市公司主体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通过协议控制的方式关联交易。

“修订后的实施条例对协议上市进行了抑制,今后想通过这种方式进行集团化办学将受到限制。”储朝晖预测,未来民办学校的发展会是相对独立的,资金总量也会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修订后的实施条例还新增了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并规定了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社会力量办学值得鼓励,但不能把教育作为资本运作的工具,更不能让资本在教育领域无序扩张。”储朝晖认为,修订后的实施条例对当前民办教育领域中出现的过度资本化、商业化亮红灯,充分保障了民办教育的公益性,特别是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体现了从严监管、规划发展的思路,从管理、经费、运作方式等各个方面,确保让教育人去办教育,而不是投资人或者经营者去办教育。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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