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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社团管理,时候到了

时间:2008-12-31 14:31

 

 

■先考虑在县(区)一级,全部开放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乡镇不受理有关的登记;
■在市和省两级,目前只宜开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而不开放社团登记;
■在中央层面,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暂不开放,实行老办法。
11月17日,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表示,民政部正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修改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没错,这个条例,早已到了修订的时候。
社会空间正在迅速增大
三十年来,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中国也出现了非常明显的社会发展,已经创造出比较宽松和有创造性的空间,出现了社会集团利益的分化,更多的阶层出现 了。追求经济利益的可以成立公司,追求精神超越的可以加入宗教组织,追求文化创造的可以写书拍电影,创造出大量经济、文化实体和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追求 更大的社会空间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实际选择。结社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其实,公民自愿组成的追求经济利益的公司,也是一种社会结社方式,与公民自愿组成的不谋求经济利益的非营利组织一样,都是非政府社会组织。只是它们的价值取向、需要不一样。这样来看,中国社会的结社问题早就产生,而且也已取得很大的成就。
目前,结社组织多指非营利或非政府团体。最近几年,这类组织出现了非常大的发展。据民政部统计,已经达到近五十万,如果加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社区 组织,已有六十多万。实际数量更多。这是社会自由发展的结果,会使中国社会更有创造力,对社会发展有好处。最近社会组织的发展越来越快。中国正在出现一个 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强大动力,这将推动社会长期发展。
维权潮流下的结社热
新变化是维权组织的发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同的利益集团产生了大量利益冲突,相对弱势的社会群体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要求参与各种公共政策的制定,维护自己的利益。
实际维权过程中,他们深刻地感到,由于自身的弱势,需要组织起来增大力量,才有可能在公共参与中发出声音。维权和参与的形式多种多样,几乎所有社会 政治权利领域都有公民自觉参与,如环境权、教育权、人权、妇女地位、土地流失、劳工权等。一些社会群体,例如农民、农民工和妇女儿童等,是利益受到侵害的 主要社会群体。这种广泛的维权现象,使得社会弱势群体的结社倾向大为提高。相当多地方的农民建立了公开、半公开或者不公开的农民协会和农民维权协会,城市 中也出现了大量的农民工的组织,帮助农民工和企业主谈判工资等。
互联网的发展也非常快。相同兴趣的人聚在一起开网站,导致虚拟社会组织的出现。他们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公共参与,如鱼得水。
各种社会组织的大量出现不可避免。从现实来看,可以认为中国的结社已经自由,只是法律上还有承认问题。许多艾滋病类的组织是夫妻店,根本不登记,但也得到了国际社会承认。民政部门可以管理的社会组织,可能只占极少数。
特点:少登记,数量大,人数寡
当前中国的社会组织发展有几个特点。一是大部分不登记。结社登记很复杂,绝大部分社会组织,尤其是维权类的社会组织不可能登记,他们的办法就是不登 记,埋头实际发展和活动。结果,他们达成了结社目的,却不在政府管辖之下。许多地方政府对这种社会组织也不愿管理,担心会激起社会反弹。因此,在许多地 方,这类社会组织和地方政府相安无事,还有不同程度的对话和合作。这就促使这些社会组织更快发展,参与人员也越来越多。
据我了解,湖南某县已经出现的农民协会虽然不被政府承认,但却已有3000人加入,他们在县乡村三级建立了结构性的组织,进行了有效活动。由于这个 农民协会的出现,已经改变了当地的政治生态环境,地方政府随意欺负农民和侵占农民利益的事件大大减少,也出现了政府跟农民进行对话,解决当地问题的场面。 这样不登记但开展有效工作的组织趋势,在中国农村许多地方都已出现。出乎很多人意料的是,农民结社对政治的稳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第二个特点,是社团组织数量相对多,但参加人员少。官办社会组织的人员多,但大部分真正民间NGO,一般也就是10人左右,低于10人的社会组织相 当多。这使得中国社会的组织资源浪费成了突出现象。由于民间社会组织数量多而人员相对少,管理难度加大,也使得中国社会组织的质量并不高。
另外,社会组织法制观念比较薄弱,对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应管理办法知之甚少,在运行过程中也引出了不少问题。
原政策难以阻挡结社
制定一项公共政策,首先要考虑现实是什么。现在社会组织大量存在,登记管理办法已经远远落后于现实。从中国的发展来看,结社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 趋势。目前的登记管理办法,使得大量民间社会组织普遍进行工商登记,或干脆放弃登记而自行活动。出于实际需要,一些地方政府也承认这种不登记而进行活动的 社会组织。必须从这个基本现实出发,重新考虑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原来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有两个目标:一是限制社会组织发展,既要控制社会组织的数量,也要控制社团发展,有选择地发展社团;第二要严格控制社团的运作。
这两个政策目标在现实面前都已经过时,社会组织的发展从数量上已经无法控制,而且大部分社会组织都不在管理部门的视线之内,更不要提管理它们运作 了。因此现行的政策必须加以改变,而政策考虑的基本点就是政策要符合结社自由的基本方向,不能落在社会发展的后边。政策的调整既要大胆,也要有效。
渐进地走向结社自由
现在的情况,与1990年代调整公司管理办法时一样。当时,将公司从双重管理体制改成单一登记制(从有主管的体制发展到无主管的体制),也产生了许 多争论。例如,担心公司什么都可以干,黑社会也会去开公司,等等。幸好,当时在海南进行了试验,证明顾虑都是多余的。不久,就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简单登记 制。
社团体制管理的情况也大致相似。如果转变登记注册方式,而加强法治和执法部门对社会组织行为的管理力度,担心社团发展会失控的顾虑,也肯定是多余。有效的管理,要走到社会发展的前沿。
社团管理政策的调整,要循着结社自由的方向,采用渐进的方式来进行。在改革过程中,考虑历史因素,步子不必太快,力度也不能太大。有建议认为,可以 在社会组织比较发达、社会活力比较强的地方,例如东部沿海地区,可以适当加强管理,让社会组织沿着有效、法制的道路发展;而在社会组织发展相对落后,公民 社会也不强大的地方,应实行更为宽松的政策,鼓励社会组织发展。目前民政部门也在开展实验,探索一些有效的办法。
基于中国的现实和社会组织发展的需要,可以考虑以下一些具体政策。
取消现在的双重管理制度,采取单一制登记办法。公民要成立社会组织,需要清楚申明成立组织的目的和活动宗旨、组织内部管理和运作的规 定、组成人员的身份证明、活动场所、活动方式和资金来源等。随后,就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而不必再由某机关作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在接到成立社会组 织的申请后,必须了解申请者的情况是否属实,若属实,则用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并发给有关证书。
可以慢慢过渡,逐步发展社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发展,逐步过渡到完全的结社自由。
先考虑在县(区)一级,全部开放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乡镇不受理有关的登记;在市和省两级,目前只宜开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而不开放 社团登记;在中央层面,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暂不开放,实行老办法,不进行全国性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这个办法,可以在试行一段时间后 重新审议,观察是否有效。
此外,在城市社区及居委会和农村社区,所有成立的社会组织不需登记,实行备案制,直接将有关材料交民政部门备案,即可进行活动。
其实,中央正在推动基层民主的发展,选举权都已经给了老百姓,在基层开放结社,不会有大问题,会促进基层民主的进一步发展。
尽快出台新的社团管理条例,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出台社团法(试行)。法治化管理是鼓励结社的必要途径,因此相关的法律要完善,要尽快出台新的社团管理条例或者社团法(试行),同时要加大有关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大对社会组织行为的管理和执法力度。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李凡

                                                日期: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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