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公平与正义 反垄断执法体制需独善其身
- 时间:2008-09-15 20:39
国家反垄断法自上月开始实施,一系列事件也由此引发。行政层面的最新消息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前正式运作,它的工作规程已经批准印发。国务院副总理、反垄断委员会主任王岐山主持召开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据悉,反垄断委员会主要通过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履行职责,不替代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将履行反垄断执法的职责。
反垄断法历经长达13年的立法过程,最终冲破各种阻碍得以确立。不过,过去一个多月来围绕反垄断法结成的事实表明,立法过程中的那些博弈力量并未退去,包括行政垄断行业、跨国企业和行政部门在内的各方仍旧在角力。但与当初针对条文的争执不同,眼下的博弈焦点发生了转移,多集中于反垄断执法体制。尽管反垄断委员会已宣告成立,但具体的执法架构依然不甚明朗。
反垄断法共八章57条,是一部原则性很强的经济宪法。它在以简本的形式通过立法程序后,人们立刻对它的实施细则产生了更大期待。显然,假若缺乏完备的细则规定,反垄断法大纲能否与实际相衔接就成了问题,法律就会面临被孤立或悬置的危险。迄今看来,反垄断各项工作的进展不尽如人意,其重点在于执法体制的建设进度比较缓慢。受此影响,反垄断的具体行为放慢了进程。
最明显的证据是,反垄断诉讼毫无头绪,似乎受制于这模糊不清的反垄断格局。四家防伪企业状告质检总局于日前被北京法院驳回,不予受理,反垄断首起案例止步于所谓的行政诉讼时效超期。法院对反垄断的具体行动谨慎有加,即便存在着司法经验不足的理由,但在反垄断执法体制不明的形势下,法院避免卷入其中的意图也很明显。反垄断法像是一部被围困的法律,需要出口。
按照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反垄断工作”,但并没有指明它的组成方式,也没有确指承担反垄断执法的具体机构。从某种意义上讲,反垄断委员会没有集中的实权,不像是确认事实的最高部门。换言之,它的角色更近似于召集人,而不是对垄断与否作出终极结论。透过已有的信息判断,反垄断执法体制倾向于尊重现有的权力分配格局。
目前涉及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是三大部委,根据原有的法规,发改委行使价格垄断的调查,工商总局承担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查处。这些部门职责很可能在反垄断执法架构中继续沿用。而在统一行使“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权上,由商务部成立反垄断调查局来负责。由此,反垄断执法体制具有了大概轮廓,是“反垄断委员会+执法机构”的模式,而不是交由单一的独立执法机构完成。
可见,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制度总体上沿袭历史,尽管在防止权力重叠上有所调整,但更体现出与既有部门权力的兼容。随着反垄断委员会进入实操阶段,这一“融入式”的反垄断执法体制将加速形成。相应地,也就要在这种制度的前提下评论它的作为。其中之一就是,如果垄断主体既具有价格垄断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体制内部如何协调和协作?而这样的情形将是常态。
尤其要强调的是,有效的反垄断执法体制必须能阻止行政垄断。从执法制度的现有方向来分析,对行政垄断的制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留有空白。如此,反垄断法第五章的法条,亦即防止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就成了最大的悬念。状告国家质检总局滥用行政权推广电子监管码之后,药监局因力推监管网而遭到类似质疑。面对层出不穷的反行政垄断,执法制度要查漏补缺,及时回应。
垄断在特定的情境下形成,反垄断执法要能破除它的权力背景,以保障反垄断法应有的法律地位和尊严。这样,既要承认反垄断执法体制承袭历史的合理性,也要厘清其中的不足之处,依据反垄断的核心要义做出创新,不断地建设平衡与中立的执法制度。反垄断,必须要准确把握市场竞争的度,以实现公平与正义,而这一切的达成都与独善其身的执法体制息息相关。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8-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