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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贫富差距的心态影响和治理对策

时间:2008-11-06 10:55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收入差距的扩大,已是一个得到经验研究证明的不争事实。但是,对收入差距是否已超过社会可以承受的合理区间?是否严重影响了收入分配的合理秩序甚至激励机制?贫富分化是否对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产生巨大的威胁等等?实际工作部门和学术界都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我在1996年以前,一直认为中国改革以后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引入市场经济激励机制的正常现象,尽管分配秩序存在着种种不合理的方面,但仍属于渐进式改革的过渡性问题,而且体制内分配缺乏激励的“大锅饭”问题仍然是主要矛盾。但近几年来一些实际情况的变化使我的看法有很大的改变,这不仅仅是因为低收入阶层的相当一部分人出现了实际收入下降的情况,更重要的是人们关于贫富差距的社会心态发生了很大变化,甚至已经影响到人们对社会公正的信念,这是比较危险的。

这种危险一方面表现在事实方面:即问卷调查资料表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贫富差距仍然呈现继续扩大的趋势,中国城镇家庭最高20%收入户与最低20%收入户年人均收入差距,从1990年的4.2倍、1993年的6.9倍增加到1998年的9.6倍,而且由于中国在过渡期中存在着大量的隐性收入,实际的贫富差距情况可能比调查数据所反映的还要严重得多。

这种危险另一方面也表现在社会心态方面:即人们心理上所感受到贫富差距将事实上的贫富差距又进一步的放大。原因主要有这样三个方面:

其一,一部分人的腐败和非法致富,造成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并在人们心理上将现实中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放大。例如,一些高级干部贪污腐败、徇私枉法,造成国家巨大损失,犯罪金额触目惊心;一些握有经济权力的官员及其亲属通过权钱交易,在批租土地、承包工程、企业改制、债转股等过程中大肆侵吞、转移和挥霍国家资产;一些基层权力部门为了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向农民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造成农民负担过重和干群关系极度紧张;一些不法商人放肆的偷税、漏税、逃税、骗税,在短时间内非法暴富,引起群众强烈不满;一些地方执法人员甚至与“黑社会”势力联手,敲诈敛财、欺压百姓、横行一方。凡此种种,都使现实存在的贫富差距在大众心理上更加放大,并产生“示恶效应”和法不责众的心理。

其二,耕农的比较利益过低、收入提高受阻甚至绝对收入额下降以及上千万国有企业职工的失业下岗,使传统的基础性阶层产生相对剥夺感,在某些突发事件的刺激下,会发生失去理性控制的集体行为。改革是一个利益格局调整的过程,对社会基本群体和阶层的利益分析,关系到改革的成败。为什么有的社会阶层会支持某项制度的实施,而么另外一些社会阶层会怀疑某项政策的实施呢?归根结底,就是看改革所造成的制度配置究竟是对谁有利。有时候,即使当前的收益无法估量,也要看改革是否会给他们带来预期收益。但是,令人十分忧虑的是,在近几年对中国市民的调查中,国有企业工人和农民这两个中国社会的最基本群体,均自认为和被认为是收益最少的。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近几年对全国60多个城市2000多居民的抽样调查,1997年到1999年连续3年,市民们都认为在发展过程中收益最少的群体,第一是国有企业工人,第二是务农农民。这种情况,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如果一个社会的最基础阶层产生了相对剥夺感,那将是危险的潜伏因素。

其三,贫富两极分化的出现(即在富裕阶层的收入水平仍在快速上升时,贫困阶层的收入水平却出现下降)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因为从社会心理上看,在普遍的获益过程中,自己的相对收益地位下降还是可以承受的,但绝对收益地位的下降,在经济上和心理上都是难以承受的。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研究”课题组的研究,“贫富两极分化”的标准可以分为绝对标准和相对标准:绝对标准是指最高收入组的绝对(实际)收入提高的同时,最低收入组的绝对(实际)收入下降;相对标准是指最高收入组与中值收入的比例上升的同时,最低收入组与中值收入的比例降低。按此标准对1986~1995年收入十等份统计数据进行检验,发现只有1988年出现了绝对标准意义上的“贫富两极分化”(赵人伟等主编,1999:146-149)。而这种情况在最近几年又有发生,既在总体的和平均的收入水平提高的同时,最低收入层的实际收入出现下降,这是一个比较危险的信号,是改革以来所罕见的。

对于贫富差距研究,我过去一般都习惯于从实际差距的测定入手分析和推论人们对这种差距的心理承受能力,而把社会心态的变化简单地作为经济原因的结果。实际上,人们的意愿、需求、取向、偏好和预期等社会心态因素,在特定的情况下,也会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性因素。指导西方世界走出1929-1933年重大经济危机阴影的凯恩斯经济学,其三大定律由于都涉及人的心理因素,甚至有人称其为三大心理规律。如凯恩斯经济学第一定律所说明的事实是,“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消费在人们收入中的比例呈现递减的趋势”,但对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的解释是,“消费倾向递减造成消费需求不足”。

很多实际工作的领导人误认为经济问题比社会心态问题重要的多,其实整个经济学所研究的,无非就是人们的各种需求、偏好、效用感和预期。例如所谓“预期”,股市上称为“人气”,经济监测中称为“景气”,社会监测上称为“社会心态”或“信心指数”,它的复杂性在于我们往往难以单纯从理性原则出发来推论和把握,它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古人用“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来表示“人心所向”的重要性。特别是某些突发因素的出现,往往会改变人们的预期,而预期一旦形成,往往又具有惯性,扭转起来就比较困难。

现在从一些调查结果来看,人们对贫富差距的社会心态和对其发展趋势的心理预期已经影响到人们对社会公正的信念,所以必须设法努力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

调整人们关于贫富差距的社会心态,必须从调整收入分配的政策和制度入手,但同时又要防止“大锅饭”分配体制的回潮。中国的计划经济实行的几十年,“大锅饭”的分配观念根深蒂固,不彻底改变这种体制是没有出路的,哪里这种体制依然存在,哪里就是最缺乏竞争和活力的。

所以,调整的主要方向和新体制的基本框架,应当是初始分配继续坚持主要由市场调节,再分配要强化政府调节,而初始分配和再分配都要依靠法律和制度建立秩序。

中国20多年来改革的方向,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打破原有计划经济对社会资源的不合理配置,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鼓励人们勤劳合法致富。因而,在生产过程、在初次分配领域,必须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在这方面,改革并没有完成和结束,很多领域的市场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仍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缺乏活力和创新能力仍然是很多部分的要害问题,这种情况是无法适应今后加入WTO和国际竞争的要求的,而国际竞争是不相信眼泪、没有怜悯和残酷无情的。

在中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随着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作用的增强和调节收入分配范围的扩大,收入的贫富差距也出现了扩大的趋势,这种相关性是明显的,也是必然的,因为在现实当中,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收益的增长速度要远远高于劳动收益的增长速度。所有以市场经济为取向配置社会资源和进行剩余分配的国家的发展过程都说明,市场经济在解决效率问题的同时,也会伴随产生初始收入的贫富分化问题,市场经济本身无法解决初始收入的贫富分化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初始分配主要应由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来决定,国家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影响和调控再分配。如果国家过多地干预市场领域的初始分配,则必然会影响效率,而如果对再分配领域放任不管,则必然会导致贫富悬殊。

实际上,任何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初始收入分配的差距都是很大的,但是国家通过各种财政税收和福利保障政策,可以大大地缩小初始收入分配的差距。所以说,初始的收入差距大并不可怕,可怕是对收入差距丧失了调节的能力。一般来说,导致最终贫富差距的因素,或者换句话说,人们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手段,就是国家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以及基于税收的转移支付能力,这是决定一个社会对某一特定的初始贫富差距承受能力的主要方面。

 

即便是在比较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再分配的调节力量也是很大的。例如,英国的税收和福利政策就对家庭收入的再分配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1994/95年,英国全部家庭的年收入按五等分划分,最上层20%家庭的平均初始年收入与最下层20%家庭相比,二者的收入差距是19.8倍(以下层为1),但在加上家庭的货币福利收入以后,二者的税前毛收入的收入差距缩小到6.2倍,在减去收入税、国家保险税和地方税以后,二者的可支配收入的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到5.4倍,而在减去间接税以后,虽然仍是富有的上层家庭纳税多,但二者的税后收入的收入差距又扩大到6.4倍,最后在加上教育、医疗、住房、交通等各种实物津贴和补助以后,二者的最终收入差距为3.7倍。由于税收和福利政策对收入再分配的影响,最上层20%家庭与最下层20%家庭的收入差距从初始收入的19.8倍下降到3.7倍。

再比如,在美国,仅累进所得税一项,就使最低收入者群体和最高收入者群体的收入差距,税后比税前缩小了好几倍。作为单身纳税人,最高收入者收入是最低收入者税前收入的11倍,在经过累进所得税的调节之后,下降为7.8倍。并不是说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这方面已经做的很好,他们也存在很多难以克服的激烈矛盾,但他们在长期的试错过程中积累的成功经验,是值得借鉴的,这可以大大降低我们的试错成本。

但是,市场经济所伴随的贫富差距,与权力经济、非法经济和犯罪经济所造成的贫富差距,性质和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的,它所带来的资源的充分利用、效率收益和剩余的增量,使国家有足够的能力在再分配的过程中进行贫富差距的调节,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成本。权力经济、非法经济和犯罪经济则没有任何公平的前提可言,它们是损害资源的有效配置的,其参与竞争依靠的不是降低成本而是外移成本,其结果不是经济社会运行总成本的减少而是增加,完全是靠损社会利己使财富和收入向少数人集中,而且它们通过外移成本形成“恶性竞争优势”,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直接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的机制。所以说,权力经济、非法经济和犯罪经济并不是伴随市场经济产生的,而是与市场经济背道而驰、水火不容的。现在的严重问题是,在一些地方和领域,权力经济、非法经济和犯罪经济,利用计划经济被打破和市场经济不健全的过渡期,一方面腐化了计划经济的最后遗产,另一方面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新生摇篮,它们还塑造和激活了一个要“抓住机会、非法完成原始积累、迅速暴富、自我调整社会等级地位”的巨大欲望和梦想,促使很多人前赴后继、铤而走险,从而使得对权力经济、非法经济和犯罪经济的打击,就象割春天的韭菜,割了一茬又冒出一茬。

所以,无论是初始分配领域还是再分配领域,都要建立起与市场经济配套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国家法律体系,通过各种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杠杆,缩减贫富分化的差距。没有法制经济,也不会有道德经济。而建立法制经济,关键是要抓好立制、依制和改制这三个环节。

先说说立制的问题。日益复杂的现代市场经济,对中国来说还是一种新生事物,尽管改革以来我们已经建立了一系列与市场经济配套的法律制度,颁布新的法律法规的速度可能是前所未有的,但是立制的空白还是很多,立制的需要还是很迫切,由于这种立制的空白所造成的损害还是很严重。例如,各国对收入分配的研究都表明,财富的贫富差距要远远地高于收入的贫富差距。对财富监督应当比对收入的监督更加严格。财富的透明对提高一个国家对贫富差距的控制能力至关重要。中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普遍的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转移的监督制度,这样对财产增值和转移的征税也就很难健全。财产转移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概念,不仅包括财产在地域上的转移(如从中国到国外),也包括财产在不同所有者间的转移(子承父业亦属此类),还包括财产使用领域的转移(如从生产领域转到消费领域)。一个公司的老板,即便公司的财产是完全属于他的,他也不能随意地把公司财产转移为家庭财产,因为公司是有限责任制,如果要转移就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对转移的财产征税。由于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转移监督制度的缺乏,一个国有企业垮了而企业管理者个人富了的现象很多(所谓穷庙富和尚),在国内欠下巨额债务或犯下侵吞大案而把巨额财产转移到国外的现象也很多。

再说说依制的问题。现在的一个大问题,还不仅仅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在西方社会,有一句话很流行:“人一生有两件事难以逃避,就是死和税”。而在中国很多地方,私下里也流传着一个发财的秘密,就是“多行贿少纳税”。实际上,无论是增值税、所得税还是关税,可谓有法有制,但在依法依制方面,都存在很大的漏洞。特别是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现金交易,实际上还没有有效的征税手段。很多地方实行的所谓“包税制”,实际征不到应征税款的1/10。更有甚者,有的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执法犯法,把国家税款通过各种途径转变为私人财富或单位福利,其手段并不见的多么高明,但却屡试屡爽。税收是调节贫富差距的最有力杠杆,如果这个方面出现问题,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无法可依”,那还只是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问题,“有法不依”则涉及政府信用问题和监督的权威性问题。

最后说一下改制问题。最近几年,提高农民收入和减轻农民负担问题已经强调了多年,光颁布的部门减费项目已经有好几百项,但就是减不下来,农村因农民负担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还在激化。这究竟是为什么呢?一个基本的事实就是,农业从业人员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约50%,而农业生产的增加值已降到不足GDP的17%,这17%的GDP在50%的从业人员中进行分配,无论实行什么样的分配制度,也无法改变农业比较利益过低、农民收入难以普遍提高的局面。所以必须改制,不仅是要改费制(减费),而且要改税制(减农业税)、户籍制和基层行政支出的汲取制。要通过改制促使农村剩余劳力和农民的剩余劳动时间与土地、资本、技术和市场的结合,通过向农民和农村让利向农民和农村让利恢复农民的元气,活跃农村的消费市场。

我在这里只是举例说明立制、依制和改制几个关键环节在初始收入分配领域和再分配领域都是非常重要的,实际上在收入分配的所有领域,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我不相信一个国家主席的工资收入等同于一个银行普通职员的工资收入就可以产生同甘共苦的民族信念,我也不相信当上千亿元的公共资产非法流入私人腰包时还能让下岗工人和不堪重负的农民普遍保持平静的勤劳致富的心态。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副所长、研究院、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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