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怎样的宽容
- 时间:2008-06-10 17:01
胡适先生“容忍比自由更重要”的观点,其中“容忍”的真实含义恐怕就是“尊重他人的自由”
在今日中国,许多知识分子大谈“容忍”或“宽容”;但是他们很少说清楚他们所谓容忍是谁对谁的容忍——是政府对个人的容忍还是个人对政府的容忍,是自己对他人的宽容还是他人对自己的宽容。似乎宽容既是真理的化身,又是美德的化身。一种跟“革命拜物教”旗鼓相当而立场相反的“宽容拜物教”产生了。
跟革命拜物教徒容不得不革命或反革命相似,宽容拜物教徒也容不得不宽容或反宽容,他们常常对不宽容的言论和不宽容的言论者痛加贬斥,鲁迅先生的名言“我一个也不宽恕”成了他们练习射击的靶子。虽然这种“对不宽容者不应宽容”的言论仍属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范围,但毕竟在自己手持的当作绝对真理的宽容盾牌上刺出了一个小洞,其情形跟革命拜物教徒决不允许别人对自己革命相同,虽然有用,却未免尴尬。
谁对谁应当宽容?
对政府及其官员的压迫,或者宽容或者革命,这个两难选择实际上并不存在。从法治的角度看,对于政府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当然应当批评、检举、控告,必要时甚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法无禁止即自由,相反政府的权力必须是法律赋予的,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越权行为不能宽容,更不该纵容。如果政府及其官员合法行使权力,个人当然必须在行为上服从,但心里大可以觉得政府的行为不堪容忍,也不妨在言论上激烈地批评相关制度,直至依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进行改革。革命像核武器,自由主义者虽不绝对否定,但决不挂在嘴上,更不轻易使用。宽容拜物教徒走得更远一些,他们主张彻底销毁这个核武器;而中国的革命拜物教徒,则天天对远在天边的国际资本进行无效的核讹诈。
宽容拜物教更强调政府对个人的宽容,其批评矛头常常指向言论管制、城管对小贩的暴行等等。这使他们获得了不少好评,也使他们产生了一种道德优越感。笔者过去也曾经强调宽容应当是政府对个人的宽容,尤其是对尖锐但没有紧迫危险的思想言论的宽容;但是这种说法其实是很不严谨的。政府对于个人自由不能仅仅是消极地容忍,而且必须积极地保障,包括制止与制裁来自他人的侵犯,也包括创造实现自由的条件。这是政府及其官员的法律义务。宽容拜物教既简化了政府的义务,又将法律义务软化成了道德义务,甚至美化成了一种统治者个人或集体的美德。说“政府应当宽容”,远不如说“政府必须保障个人自由”准确有力。
一个人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之间是有冲突的,正是这种可能的冲突要求我们尊重他人的自由,也正是这种冲突使得法律必须规定自由的界限,也就是他人容忍的限度;而容忍本身无法决定自己的限度,一味地容忍将导致自己人格的贬损、自由的丧失,同时导致对罪恶的纵容。
他人的行为需要自己宽容或容忍,无非是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他人的行为尚在他个人自由的法律界限之内,只是展示了一种你不喜欢的个性。这种情形你可以提出批评建议,但对方即使不理睬,你也必须容忍。这谈不上是什么美德,因为你如果强加干涉你就侵犯了别人的自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种情况,他人的行为已经越出了自由的界限,构成对自己或第三人权利的侵犯,或者构成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对公共安全的威胁。这种情况下无论当场进行正当防卫还是事后予以检举、控告都是合乎道德的,相反宽容、麻木或容忍通常是不道德的,至少是不得已的。
宽容或容忍是用来约束自己的。一旦“容忍”成为对他人的要求或对他人不容忍的指责,这个容忍就变了味,变成伸张自己的自由了。因此,针对他人行使自由高喊“容忍比自由更重要”,我怎么看都像是在说:我的自由比你的自由更重要,所以你必须容忍。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杨支柱
日期:2008-06-04